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261981********,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9426790。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2时30分,孔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G****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县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职教中心门口时,被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孔某某驾车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00.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孔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员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孔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有C1驾驶证;
(2)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明孔某某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孔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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