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全年禁渔的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杨村河支沟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挡获,并查获渔获物共计188尾1230克及电鱼工具。
经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农业大学专家组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捕获的渔获物中,贝氏高原鳅71尾210克、麦穗鱼29尾215克、南方马口鱼15尾120克、贝氏荷马条鳅35尾125克、短体荷马条鳅20尾80克,属野生鱼类,根据相关标准及依据,认定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合计为2666.8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已缴纳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266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缴纳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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