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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浙江**办公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现住龙港镇**。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缪某某经营的浙江**公司被选定为苍南县**公司2018年度施工项目外包资格入围单位。因公司内的熟练技工存在年纪偏大、学历偏低的情况,为通过苍南县**公司及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的备案及审核,缪某某授意办公室负责人孔某某在网上搜索可办理高处作业证及电工作业证的途径。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通过网络查询,将一自称“汤老师”的联系方式告知缪某某,后缪某某以每本证件1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24本高处作业证及30本电工作业证。2018年3月份左右,缪某某在收到“汤老师”寄来的证件后,交由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至苍南县**公司进行员工备案。2018年6月份,因苍南县**公司要求员工备案的证件需在指定的网站上查询显示有结果,后缪某某将收到的假证件予以销毁。经查询,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未给陈某某等人发过《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备案材料、复函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及同案犯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了公司顺利发展,主观恶性较小,在事后及时将假证予以销毁,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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