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区**镇**宿舍。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孔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伪造的公民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2020年5月24日,在潍坊高新区济青高速15号入口处,执勤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孔某某所使用的身份证件系伪造,遂将其从现场传唤到案。后经侦查机关核实,未发现孔某某存在其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记录。
本院认为,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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