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淮南市**区**座**幢**室。因涉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于2021年1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9时49分,孔某某驾驶皖AB****重型自卸货车沿原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64KM+200M处,与在此处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致方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孔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孔某某已与方某某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方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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