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12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贵F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应以及臧永由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某某村某某组沿花安高速往广东省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花安高速22公里+100处时,因孔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向道路中央防护栏,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贵F8****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孔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6.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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