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上午8时34分,被不起诉人孔某甲驾驶云A*****车由安宁市太平新城恒大金碧天下小区,驶往安宁市城区。当其驾车以D档排约74km/h的速度沿安宁市太平新城主干道道路西侧中间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宁市太平新城主干道大普河村路口北口处时,遇其右前方黄某某驾驶“升特牌”电动滑板车沿北口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被不起诉人见状制动避让不及,所驾云A*****车前保险杠外罩、车前中网、发动机舱盖、左前大灯右下角与黄某某及其所驾车鞍座及支撑杆左后侧、左侧把手及刹车手柄末端、车身左侧相撞擦,致被害人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0********)颅脑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甲表哥卢某某拨打120抢救被害人、拨打110报案,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在现场等待救援。

2020年3月28日下午14时,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并于3月28日支付了前期费用50000元,又于4月4日垫付了死亡丧葬事宜费66000元。

2020年5月13日,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确定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确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8日及其父亲孔某乙(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8********)一次性赔偿死者父亲黄某丙(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420********、母亲王某某(532522194610260029)759765.49元人民币,该费用由黄某甲(532522196901040025)、黄某乙(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0********)代收后转交死者父亲黄某丙、母亲王某甲。本次费用一次性结清,此后再无任何纠葛。黄某丙、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自愿对孔某甲交通肇事致黄某某死亡一案的违法行为给与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及认罪悔罪表现,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