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4206241984********,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现住荆门市掇刀区**镇**路**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鄂H*****号中型自卸货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集贸市场门前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撞倒,造成田某某(殁年58岁)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孔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8月24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孔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2020年9月17日,孔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含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孔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