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5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道,住江源区**小区**单元**室,系**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家属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于2019年12月27 日18时03分许,驾驶吉******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江源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街交汇处右转弯时,与在江源大街由**向**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死因符合钝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强制措施凭证、证据公开记录、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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