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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伪造公司印章)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拘。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朝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朝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朝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朝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孔某某系**公司**,负责协调**公司与政府与相关部门业务。2018年二三月份,孔某某以业务需要为由,私自刻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并将合同专用章盖在在段某某与北京**公司签订合同上。2018年10月左右,孔某某在办理业务时将**矿业有限公司公章丢失,自己私自刻制**矿业有限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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