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廖某某,从博罗县福田镇依岗村沿G324线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4线908km+200m(广汕路福田围岭路口路段)时,碰撞路边的垃圾桶后倒地,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孔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8.58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不起诉法律使用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认罪认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孔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58mg/100mL,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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