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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街**号,现住址:邯郸市邯山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0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使至南环路与明怡街交叉口时被邯郸市交警支队邯山大队查获。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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