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镇**社区**组**号**。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0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Y006线由我市三乡镇三乡市场往马迳花坛方向行驶,途经三乡镇Y006线:0KM+400M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2.2mg/l00mL。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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