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0********,汉族,小学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吉林省扶余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孔某某酒后驾驶吉J*****号小型汽车在龙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超凡大街交会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查获。被不起诉孔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 mg/100ml,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4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已被给予行政处罚;

2.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3. 呼吸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司法鉴定文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