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2分,孔某某酒后驾驶贵******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呈贡区一家湖南湘菜馆前往汉庭酒店,当其行驶至昆明市石龙路与春融西路交叉路口西口15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117.15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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