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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2时26分许,孔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6.58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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