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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号。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凤城**道**路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孔某某带至凤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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