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街***号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6时57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街****门口时,被平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7月17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4.2mg/100ml。
2020年5月14日,孔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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