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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办**村**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十里城**号楼**单元**,系晋中市榆次区**汽****店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雷晶,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晋K****6大众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晋中市榆次区**西街行驶至**街,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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