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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街**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时17分,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M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出大观中路东29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其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在被告人孔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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