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2********,汉族,中专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黑色别克轿车沿新郑市瑞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庄路交叉口南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孔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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