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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91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xxxxxxxxxxx现住白山市浑江区xxx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19分,孔某某驾驶吉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白山大街通江桥北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测酒仪。现场呼气检测9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孔某某的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11/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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