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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现住白银市白银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号长安牌小型客车,沿白银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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