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住高碑店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冀FSS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碑店市**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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