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9年1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大新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皖KOP7**货车沿太和县太王路自东向西行驶至07公里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内乙醇浓度为9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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