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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村**组,现住肥东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江东路与肥东县**镇**路交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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