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和工友张某某等人在郎溪县新发镇鸿庆楼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孔某某骑三轮车到**镇**木业有限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后,便独自驾驶停放在新发镇瓦特厂工地的皖P*****小型普通客车到**公司在建工地,将大门堵住并离开。后孔某某接到新发派出所民警电话,便到公司工地,民警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发现孔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便将案件线索移交钟桥交警中队,中队民警到现场后对孔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85mg /100ml,后将其带至宣城和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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