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蓝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路**队门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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