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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孔某某在其位于永靖县**镇**村的家中与朋友喝酒。期间,孔某某喝了四、五瓶黄河啤酒。当日20时许,孔某某驾驶甘A3****1号小型轿车从**镇**村出发,经村道驶入刘兰公路,沿刘兰公路行驶至刘家峡镇后马路,又驶入刘家镇中学路段,后沿北滨河路驶入太极中路,当行驶至太极镇中庄村二社二里半路口路段时被永靖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7月15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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