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郑口镇幸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路与京杭大街交叉口东200米附近时,发现前方查酒驾,随后孔某某驾驶车辆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孔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是88mg/100ml,随后孔某某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孔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33mg/100ml。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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