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3日14时许,孔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北清河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静脉血液酒精检测为91.89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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