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丹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山丹县**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30分许,孔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甘G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红路与G312线交叉路口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4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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