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镇**村。200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孔某某、刘某某商议从宁晋县大北苏村沙坑内非法取砂。后孔某某联系武某某准备车辆,武某某联系张某某准备车辆,并由张某某联系石某某准备车辆,石某某后联系蔡某某准备车辆。
2019年7月12日晚上,上述人员驾驶铲车、货车等车辆到宁晋县大北苏村沙坑内,准备采砂时被宁晋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查获。宁晋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铲车和货车进行了扣留,在将铲车和一辆货车带离时,孔某某为了拖延时间以便于找人说情,让武某某驾驶车辆停驶在道路上阻碍宁晋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通行,后因未找到说情人员,武某某将车辆开走让出通行道路。宁晋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将铲车和一辆货车开走后,仍有三辆货车扣留在沙坑内,并安排了工作人员看守。孔某某在认为沙坑内已无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让张某某、石某某、蔡某某去沙坑内将货车开出。张某某、石某某、蔡某某到沙坑内之后,在明知有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看守货车的情况下,不顾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阻拦,强行驾驶车辆冲出沙坑,再次遇到自然资源局人员和车辆阻拦后仍驾驶车辆逃离。
本院认为,孔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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