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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季盈辰(已判决)通过徐将炜(已判决)发送的专属推广链接,在“亚博”赌博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注册成为代理,将自己的专属推广链接发送给他人用于发展会员。该平台根据季盈辰所发展的会员的赌博输赢情况向季盈辰发放佣金。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明知季盈辰作为“亚博”赌博平台代理获取佣金的情况下,仍通过将季盈辰的专属代理链接发送给他人的方式帮助季盈辰发展会员,并以此获利。经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帮助发展会员2人,获利人民币1400元。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于2019年3月5日12时40分许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号**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赌博网站代理网址页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手机页面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徐将炜、季盈辰、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史某某、陈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证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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