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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安琪(已起诉)在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5号昊壮一品尊府6号6-1号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利用“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每局抽取“水钱”获利。安琪以每小时50元的报酬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孔某某等人在赌场工作,其中,陈某某负责发牌工作,孔某某负责望风、打扫卫生等工作。2020年8月4日15时许,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安琪、陈某某、孔某某以及谢星宇、肖会生、王靖等参赌人员。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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