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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伙同同案人肖某甲、张某某、肖某乙、夏某某、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经营“西岩沙场”。为垄断全县河沙生意,经肖某甲、肖某乙等人提议,西岩沙场股东开会商定后,便开始分班在武冈市**段设点拦截进入城步的运沙车,以言语相威胁,不准运沙车司机自行销售河沙,强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河沙,或者强行收取劳务费。期间肖某甲、肖某乙等人还邀请同案人鞠友红在武冈境内进行拦车。新宁运沙车司机王某某因不听安排遭到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殴打。2011年5月份,西岩沙场的河沙滞销,西岩沙场便禁止外地运沙车司机运沙进入城步境内,否则罚款1000元,时间长达十余天之久。

西岩沙场强行收购外地河沙、收取劳务费持续2个月之久,强行收购的河沙有600余方(按收购价格为9.6万余元),强行收取的劳务费达2万余元,造成城步境内的河沙市场价格上涨,消费者修建房屋成本上升,其他沙场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2011年7月份后,西岩沙场停止经营,城步河沙市场方才回复正常。

案发后,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1日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进行网上追逃,于2013年11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将孔某某抓获归案,当日对孔某某决定监视居住。此后,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没有对孔某某采取侦查活动,直至2019年3月7日对孔某某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孔某某提起公诉,于2020年1月16日撤回对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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