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临沂市兰山区**办事处**中队协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10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南150米处路东“**”西门口外侧与城管工作人员孔某某等六人发生纠纷,后被孔某某等六人拉入车内殴打致伤,随后孔某某等六人开车将被害人孙某某遗弃在砚台岭小区西侧。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8日,孔某某等六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孙某某表明不在追究孔某某等六人的犯罪行为。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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