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日20时38分,孔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没有配合南海区**镇**村闸口防疫人员检查驾驶电动车进入**村,当行驶至**村**学校宿舍门口路段时,与路过驾驶摩托车的**村民黄某某发生争吵,期间孔某某用左脚踢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头,摩托车立即倾侧,造成坐在车上的妻子莫某某倒地受伤。随后黄某某殴打孔某某,后被在场的治安员制止,事后孔某某报警。于2020年2月5日,经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事后,孔某某及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莫某某致歉,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莫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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