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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中学家属院北栋东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宣东,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2020年10月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因毕某某的轿车停放在创新中学大门口的路上,创新中学校长孔某甲安排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电话通知毕某某挪车,电话里边,孔某某与毕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毕某某、毕某甲、郭某某三人去创新中学门口挪车。到达创新中学门口后,毕某甲与付某某、孔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并引发三人撕扯。毕某某看到后准备往三人跟前走,其未走到三人跟前被孔某某用拳头打伤鼻子。经法医鉴定,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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