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23时,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怀疑赵某某与其丈夫阮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昭阳区**乡**村**组**门口将赵某某面部抓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之后,孔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