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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4********,蒙古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寓**房,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到福田区地铁7号线**站找其前女友段某某,21时许,孔某某在站台上看到段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一起,于是上前质问被害人是谁,段某某称杨某某是其男朋友,随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用拳头向杨某某面部打了三拳,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骨中隔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带回调查。事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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