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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8********,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西海**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现住祁连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海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西海公安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和索某某酒后在西海镇龙昊市场川四小炒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索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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