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和索某某酒后在西海镇龙昊市场川四小炒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索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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