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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私自将朱某某真位于滕州市西岗镇大屯村的两间砖瓦房拆毁。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房屋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孔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真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孔某乙、姚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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