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贵BGK***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金银路向蔡官镇回民安置小区方向行驶,行经金银路春晖小区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同日,孔某某到蔡官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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