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水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28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喀什地区行署利用世界银行**办公室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喀什地区喀什市**路**号院**幢**单元**号,现住本市天山区**路**办事处宾馆**室。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看守所不予收押,2019年3月27日被乌鲁木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9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我院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国红,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12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10日方某某与孔某某签订《协议》由孔某某负责帮方某某办理克州**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阿图什市****东铅锌矿》探矿证一事,期限100天,总费用300万元。方某某与孔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小区签订合同后,方某某在孔某某的要求下于2012年至2014年6月分六次共计打款634万元,但孔某某始终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探矿证的时间,在方某某多次催促下,孔某某拿出新疆国土资源厅的文件复印件给方某某,称其文件都以办理好。到2018年年初孔某某在方某某再次催促下又向其提供了新疆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探矿权证复印件,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向方某某提供探矿权证复印件称探矿权证以办理完毕,先提供复印件。后方某某去新疆国土资源厅了解孔某某所提供的的文件新疆国土资源厅并没有下发。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员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核实,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向方某某提供的国土资源厅文件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函、采矿申请范围确认书和探矿权证均属伪造。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不确定,且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合理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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