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98年**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3月19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3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7时30分被害人胡某某把自己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驻马店市政府院内2号楼北门口西侧,车钥匙没有拔走。当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来到驻马店市政府院内办事,孔某某办完事后就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这辆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骑回自己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的住处,孔某某还在这辆电动车上加装了挡风被。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443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被东高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孔某某的住处查获了被盗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并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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