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伙同耿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超市志新店内,多次通过不扫码支付的方式窃取澳芒、王中王火腿肠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75.6元。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于2020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已赔偿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