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6211987********,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市**物流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道**路**室,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20时许,孔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3物流货车在本市红桥区西青道中国石化津同加油站加油时,将被害人靳某某遗忘在加油机里的加油卡窃走,并于当晚将卡内2354.58元全部消费。后被害人报警,民警于2019年1月22日将孔某某传唤到案,孔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月30日,孔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