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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4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某医院对面的生活便利店内多次实施盗窃,李某某盗窃4次,孔某某盗窃3次,被盗商品价值38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孔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年满75周岁,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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