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泗洪县**乡**居民委员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婷,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三次至泗洪县临淮镇城头居民委员会被害人陈某某放置铁皮、钢筋等物品处,窃得铁皮、钢筋等物品并出售。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已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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